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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业动态
休闲渔船专业委员会八条指导意见
作者:none     12-5-29 10:20    浏览次数:745

 1、建立“休闲渔船”准入制度。凡新增休闲渔船建造企业和个人必须向所在省(市)级行业协会申请,由行业协会统一协调有关主管部门(包括停泊港口),发放运营许可证。已经投入运营的“休闲渔船”,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取得许可证的,按新增 “休闲渔船”规定办理。
    2、将“休闲渔船驾驶员”职业纳入特殊工种范畴,统一编制培训教材、题库、考试标准。由协会统一组织培训、考试(考核)并颁发证书;对其他从业人员开展以安全为核心的相关培训,掌握相应知识,增强职业技能,提高从业人员素质,更好地为休闲消费者服务。
    3、“休闲渔船”停泊地区(码头)应与生产渔船分开,并由所在地渔港监管部门颁发停泊证书,各省(市)行业协会参与管理。
    4、利用各级行业协会组织的技术、人才优势,开展休闲渔船特有法规的研究,包括休闲方式(垂钓、观光、体验式捕鱼等)对渔船结构、布置、稳性等影响,对渔场、渔业资源的影响;休闲渔船对海域、风浪、气象条件的要求,休闲渔船对码头设施、管理的要求,休闲渔船对从业人员素质和技能的要求等等,从而制订安全可靠、简便可行的法规和规章制度,使休闲渔船从事各种休闲娱乐活动有章可循,确保安全第一。
    5、积极推进“休闲渔船”产业化、标准化、商业化进程,适当引进、消化、吸收发达国家和地区先进节能环保型的休闲渔船,同时积极开展适合于各地不同休闲娱乐方式的休闲渔船新船型设计、制造,极大地满足各地休闲渔业产业发展的需求。
    6、所有从事休闲渔船经营活动,开展休闲垂钓、旅游观光、体验式捕鱼等休闲活动的单位和个人,逐步纳入渔业保险范畴。
    7、推动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出台相关政策,指导、规范本地区休闲渔船从事渔业休闲活动,切实保障休闲渔船、从业人员和休闲渔乐人员的安全。
    8、由于各地休闲渔船管理主体、审批主体、执法主体各不相同,涉及水域、活动范围也不同,休闲旅游季节、时间长短不同,游钓品种数量、规格、方式方法参差不齐,制订全国统一的“休闲渔船”管理办法,目前条件尚不成熟,请各地协会组织配合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,先行制订本地区休闲渔船从事休闲渔业活动的管理规定,以使休闲渔船健康发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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